文/中華人權協會
關於臺灣存託憑證(TDR)於證券交易法上的定位為何?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是否屬於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有價證券?近年來爭議不斷,也造成司法實務上有多起嚴重侵害人權之冤案。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涉嫌炒作聯環TDR一案,有望開啟再審程序。(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
本件爭議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向來主張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然對此,早有多位證券交易法、刑法學者專家多次以研討會、發表文章的方式,指出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不在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範圍內,故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並非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並呼籲修正證券交易法。
去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時,更傳喚文化大學副校長暨法學院王志誠教授及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到庭為法律鑑定,王志誠教授亦指出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不在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範圍內,此外,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是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所發布,發布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該組,而郭土木教授更指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發布背景與目的,並非為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於99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不服,因此提出許多新證據,包括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2022焦點人權特刊─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之多位學者專家的文章,以及鑑定證人郭土木教授、鑑定人王志誠教授之法律意見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針對是否應開啟再審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於今年2月21日開庭,由受命法官黃玉婷進行訊問,過程中,受命法官黃玉婷全程專注聆聽鍾文智聲請再審之理由,並不時翻動卷證資料,更與鍾文智辯護人就聲請調查證據部分交換意見,確認專家證人是否願意到庭說明法律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承審鍾案再審案件的審判長洪于智、受命法官黃玉婷,對所承辦的案件素來嚴謹認真,法律專業素養精湛,於法界風評良好,因此,對於臺灣存託憑證之爭議,定會極力釐清,依據法律審判,斷然不會有逾越權限,憑個人好惡,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依據之情形發生,鍾案再審案件在審判長洪于智、受命法官黃玉婷的審理下,有望開啟再審程序,並藉此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