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事業當生財工具 高院批林益世「予取予求,毫不手軟」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26)日依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林益世13年6月。合議庭法官認為,林益世利用職權向中鋼公司、中聯公司施壓,把國家公股事業當成生財工具,可說是「予取予求,毫不手軟」。

▲(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被告林益世於99年間身兼立法委員與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屬參贊機要、位高權重之中央民意代表,竟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施加影響、干預,以獲取地勇公司陳啟祥給付之賄款折合新臺幣6,300萬元(含所謂「公關費」1,000萬元),且不惜以撤換人事為藉口,對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相關高層人員施壓,以達取得契約之目的。

法官抨擊,林益世為在短時間內獲取數十倍於立法委員年薪之鉅額賄賂,無視於人民託付及廉能政府之要求,其行為無異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及業外收入之生財工具,對之予取予求,毫不手軟。可見其犯罪動機及目的,無非係為滿足自己之權勢與金錢慾望,俱無足憫。

判決書全文:http://goo.gl/qZlg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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