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紅富海公司負責人黃圓映違反銀行法案,由於當事人數千人,在一審及二審時判決書的印製與寄送就已花費新台幣560萬元,今天更一審審理終結,判決書的寄送又要費周章。
台中高分院今天就黃圓映自稱心靈導師吸金案做出更一審判決,判決書中指出,紅富海公司負責人黃圓映自稱「太仁心靈導師」,廣辦道場舉辦心靈講座,自2003年起,利用豐厚利息非法吸金172億多元,共約8000人受害,今天依違反「銀行法」判決黃圓映11年徒刑,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172億8280萬元。
黃圓映吸金案在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時被判12年徒刑,併科罰金4億元。當時苗栗地院為印製1600多頁的判決書花了149萬元,郵資51萬元。
全案到台中高分院進行二審時改判黃圓映11年徒刑,併科罰金6000萬元;為印製2400多頁的判決書,印刷費花了210萬元,郵資150萬元,共計花費360萬元。全案歷經一、二審已花560萬元。
由於黃圓映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今天更一審宣判,黃圓映判11年徒刑,沒收不法所得172億8280萬元,判決出爐後,更一審判決書的製作與寄發再讓高分院費周章,台中高分院表示,將會討論製作與寄送方式,了解是否能採彈性方法以節省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