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投訴人表示,自己上網售屋的文案、圖片(圖右),都被房仲盜取使用售屋(圖左)。(圖/投訴人提供)
房仲在未經屋主同意下,私售房屋?新北市中和區一民眾向《三立新聞網》投訴,「我四號公園旁的房子竟出現在仲介的廣告上,見鬼了,我根本沒有委託他,而且他用的資料,全都是直接盜取我自己撰寫與拍攝的照片,有夠令人生氣。」
記者根據投訴人提供網頁比對,發現該房仲廣告業面所示為知名連鎖加盟品牌,確如投訴人所說,房仲所使用之圖片與文字,與投訴民眾自己售屋網頁相似度高達99.99%。
屋主怒訴,「我自己放到網路上賣,他一聲不響的就把我的圖片抓下來,文字還一字不漏的複製貼上,不懂這房仲的公司怎麼教育他們業務的,我已經把這件事申訴到新北市地政局了,但也要投訴媒體,讓大家知道這個房仲的惡行惡狀」。
新北市地政局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房仲業者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才能進行廣告刊登及銷售行為,如有違規,可處罰業者6-30萬元。
針對此投訴,地政局指出,確實已接受到該筆檢舉案,地政局將會著手調查,若查證屬實,將對該名業者進行裁罰。
地政局呼籲,若民眾遇到房仲業者未經委託就私自刊登廣告、代為銷售等情形,可蒐集相關資料,如:廣告網頁、土地建物登記資料、委託銷售契約書等,提供給地政局辦理查處,如經地政局查證屬實,將依法開罰。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其實房仲私賣屋主物件行為並不罕見,主要是為了先尋找到賣家,並以此告知屋主,「手頭已掌握賣家」,藉此開發屋主,不過,如投訴人所說,直接「複製貼上」屋主自行拍攝的照片與撰寫文字實屬罕見。
他也針對該案建議,如果投訴人所說皆屬實,除了向地政局申訴外,由於盜取圖片、文字,已涉侵犯「智慧財產權」,由於屬刑事案件,投訴人亦可至刑事警察局報案提告,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吳翃毅呼籲房仲業者,「房屋買賣金額並不低,對於民眾來講屬於人生大事,理應落實旗下業務教育,不應為了開發賺錢,出現觸法或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