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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數位服務法」發威!Google、臉書、TikTok等19家平台納管

歐盟今天根據「數位服務法」指名臉書、亞馬遜等17家為「非常大型網路平台」及谷歌、微軟2家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被指名企業需在4個月內遵循該法規定。

歐盟根據「數位服務法」指名19家網路巨企,必須在4個月內符合該法規範。(圖/翻攝自Pixabay)

▲歐盟根據「數位服務法」指名19家網路巨企,必須在4個月內符合該法規範。(圖/翻攝自Pixabay)

旨在保護網路使用者不受仇恨言論、假訊息等傷害的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在去年11月正式施行,今天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該法第1波受監管的大型企業名單。

數位服務法認定為「非常大型網路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s)的標準是每月活躍用戶數4500萬以上,執委會根據各企業在2月17日前提交的用戶數,指名17家平台符合該標準。

這17家包括阿里巴巴國際版「速買通」(AliExpress)、亞馬遜商店(Amazon Store)、蘋果應用程式商店(AppStore)、訂房網Booking.com、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旗下遊戲、地圖和購物3平台、臉書旗下的IG、領英(LinkedIn)、抖音海外版TikTok、馬斯克購入的推特(Twitter)、維基百科(Wikipedia)和Youtube等。

另依該法同樣標準被指名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者,則有微軟的Bing和谷歌搜尋2家。

被指名的19家網路巨企,必須在4個月內修改系統以符合該法規範,並向歐盟執委會提交第1份「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分析違法內容和虛假訊息如何可能鑽過其系統漏洞的風險,以及如何改善。

根據執委會新聞稿,歐盟數位服務法是全球第1個對網路平台內容和服務設置監管工具箱的法案。主要規定包括使網路使用者獲得更透明的資訊,例如自己是如何被平台自動推播特定資訊,並可選擇退出、不再被平台的行為者追蹤系統(profiling)強迫推銷內容。

該法也特別保護未成年人,包括從行為者追蹤系統鎖定兒童的精準行銷廣告將被完全禁止。

此外,大型網路平台被施以更多過濾、處理假訊息和違法內容的責任,並且還須提供資料給研究者,以利分析仇恨言論、假訊息或網路內容如何影響心理健康等議題領域,回饋給執委會改善監管、對網路使用者提供更多保障。

數位服務法要求歐盟各會員國在2024年2月17日前設立監督機制,使執委會能與各國政府合作落實該法。除了被指名的大型平台先納入監管,所有在歐盟境內運作的網路平台也須在明年2月17日前符合該法規範。(中央社布魯塞爾25日電)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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