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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金控大股東干政金管會修法 最重可限期處分持股

為防堵金控大股東干政,金管會出手修正「金控法」及「銀行法」。根據修正草案,金管會除了明定若大股東不當干政,金管會有權裁處外,若大股東持股申報不實、不符合適格條件等,金管會最重可限期處分持股。

金管會修正「金控法」及「銀行法」。(示意圖/資料照)

▲金管會修正「金控法」及「銀行法」。(示意圖/資料照)

近年陸續有金控大股東干政,因無法源可對大股東課責,金管會先前僅能對金控或金控高階經理人祭出重罰。為防堵金控大股東「手伸太長」,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今天親自出席例行記者會,公布「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莊琇媛表示,近年金管會透過日常監理或金檢發現,國內金控或銀行有控制能力股東有未能證明適格性維持或涉及不當干預決策或妨礙經營等情事,金管會有必要從法制面檢討強化或建立對於大股東的問責及究責機制。

根據金管會公布的修正草案,主要有3大重點,第一,對於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報、申請核准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以及經核准持有股份後有不符合適格條件情形,金管會增訂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限制其表決權、限制或停止其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

第二,金管會明定對金控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且未擔任負責人職務的股東,不得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有礙其健全經營情事,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裁處措施的權限。

第三,金控或銀行違反金控法或銀行法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對未盡防止義務或行為的負責人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執行或解除其職務,金管會並明定,自停止職務日起最高1年內或解除職務日起最高5年內不得在相關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同時,為求寬嚴並濟,金管會增訂金控法「微罪不罰」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針對違規情節輕微者或改善完成者,得免予處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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