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1 COVID-19降階改類。 (圖/指揮中心提供)
COVID-19法定傳染病分類自5月1日起從第五類改為第四類,與流感併發重症同類,傳染病防治法啟動修法,使未來新興傳染病防疫動員、物資整備採購,具備完善的法源依據。
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2019年底在中國武漢爆發並席捲全世界,台灣在2020年1月15日將它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面對這個高度傳染力與死亡威脅的新興傳染病,展開長達近1200天的抗疫。
隨著防疫走向與病毒共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去年12月1日取消室外全程佩戴口罩規定,今年4月17日起搭乘公共運輸免戴口罩,5月1日起指揮中心解編,COVID-19降階改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快篩實名制同時退場。
疫情初期,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賦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緊急採購疫苗、藥品、口罩、快篩等「戰備物資」,支應醫療、檢疫、補償等「作戰部隊」等人力物力開銷,特別條例將在今年6月30日屆滿退場,在緊急防疫的法規層面,傳染病防治法要修法接棒。
傳染病防治法不是專為COVID-19而來,疫情中心指揮官王必勝強調,需要將未來可能出現其他新興傳染病納入考量,雖然不同病毒的特性相異,但匡列、隔離、疫調等相關處置本質多數是一致的,盼望這次修法可以讓母法適用在各種傳染病。
政府除了扶持本土疫苗廠與生技製藥業投入研發生產,徵用相關物資或優免醫用原物料稅負,更需要簡化行政流程,彈性授權使用緊急防疫醫療用品,盡快減輕疫情造成各方面的衝擊與損失。
針對COVID-19醫療需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陸續緊急使用授權(EUA)核准,包括醫療器材、快篩試劑、疫苗(AZ、莫德納、輝瑞BNT、高端、Novavax)、治療用藥品(Remdesivir、Molnupiravir、Paxlovid、Evusheld)等。
雖然EUA與特殊條例無關,而是根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藥事法等法規。食藥署醫粧組科長蔡文偉曾說明,EUA仍有效的醫療器材,有效期間均至指揮中心解散日,其中又以快篩試劑最大宗,接下來將把重心擺在輔導業者申請常規查驗登記。
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管制手段強制,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的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如伊波拉病毒感染、新型A型流感、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CoV)等。
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則是一般管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如流感併發重症、水痘併發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