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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電影人岳母南寮晨運遭「6流浪犬追逐」摔死 新竹市府國賠269萬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王姓婦人晨運遭流浪犬追逐。(圖/翻攝畫面)

▲新竹王姓婦人晨運遭流浪犬追逐。(圖/翻攝畫面)

新竹75歲王姓婦人前年在南寮晨運時,遭到6條流浪犬追逐攻擊,王婦閃避不慎跌倒,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顱內出血,一個小時後才被遊客發現送醫,搶救後仍不治。家屬向新竹地院訴請竹市府國賠675萬,法官審理後認為捕捉與收容流浪犬已由市府明訂辦理業務,事故前卻無具體作為,足認公務員有怠惰情事,判市府需賠償269萬。

事發當時,王婦被6隻流浪犬包圍,其中還有狗要撲上前,她為了閃避卻跌倒,頭部撞擊地面,1個小時後才被其他遊客發現,但為時已晚,晚間宣告不治。家屬認為市府長期未積極捕捉流浪犬、未禁止民眾或工作人員餵食、未設置警告標語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認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向新竹市府求償675萬元。

王婦摔落地面頭著地送醫不治,家屬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圖/翻攝畫面)

▲王婦摔落地面頭著地送醫不治,家屬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圖/翻攝畫面)

市府辯駁,雖然市府為流浪犬捕捉之管理權責機關,但事發地點地面並無坑洞或破損等欠缺安全性之情況,也有安排廠商巡檢,再加上流浪犬會跑來跑去,之所以群聚主要是民眾餵食,2021年1月至事故發生前,有3件犬隻捕捉申請案件,動保所派員訪查9次,不是現場未見犬隻,就是犬隻警覺跑走,可見流浪犬隻具流動性,捕捉本即具有相當程度困難,動保所並未怠於執行職務。

法官認為,「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並不是只限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而已,兼有防免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權而有保障特定人的意旨。這起事件起因為無飼主之流浪犬,依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精神,國家應承擔保護義務、風險分配優先由國家承擔之法理。家屬主張現場及周邊區域於事故發生前,已有流浪犬群聚,造成人員受傷問題反映給市府。

家屬認為新竹市政府權責重大,因此提出國家賠償。(圖/家屬提供)

▲家屬認為新竹市政府權責重大,因此提出國家賠償。(圖/家屬提供)

另外,市府也坦承事故發生前,現場至少接獲3起申請流浪犬捕捉事件,可以證明在這起意外發生前,市府就已知流浪犬追人、追車、咬人,有流浪犬長期聚集,存在危害市民生命、身體安全之問題。

法官認為,市府未見有何積極主動捕捉流浪犬作為,對於家屬的國家賠償請求,屬於合情合理的範圍。而家屬在面對王婦突然離世,又想到王婦在生前一刻面臨群聚犬隻追逐,心理當下極度恐懼之不捨,必然承受相當大精神痛苦,而當地流浪犬群聚傷害事件早有跡可循,絕非無避免憾事發生之可能。

法官審酌,市府既已成立專責處理的動保所,卻怠於主動積極設法前往有效捕捉流浪犬,不法侵害市民權益情節重大,最後判新竹市府需賠償家屬2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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