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董男假裝單身騙女主委交往、發生關係。(示意圖/Pexels)
一名董姓男子去年10月到某社區做保全,期間他謊稱自己單身,積極追求大樓女主委,之後2人交往並發生多次關係。不過,每當女主委想要看董男身分證,卻被每每阻攔,讓她不禁起疑,索性直接追查到董男家中,卻驚見男方還和妻小同住,因此怒告貞操權受侵害,獲20萬元賠償。
判決書指出,女主委表示,董男到職後便開始追求她,當時因聽對方聲稱已經離婚7、8年,且和前妻無聯繫多年,所以答應交往並發生6次性關係。然而,每次要求去董男住處,都被對方以「不願讓前妻、小孩知道」為由拒絕,之後要求查看身分證,也遭董男用「這是舊身分證」搪塞。
女主委察覺有異,在查到董男住處後,便直接登門造訪;誰料,竟見到董男與妻小同住,一家人和樂融融,跟董男起初跟她描述的完全不同。眼見謊言被戳穿,董男才坦承自己已婚。
女主委稱,若知道董男已經結婚,絕對不會答應交往,更不可能發生親密關係;她認為,因為董男的欺騙,已侵害她的貞操權,害她日夜飽受精神折磨,身心遭受極大打擊,因此求償60萬元賠償。
董男辯稱,當時他和妻子已在協調離婚,對於確實對女主委隱瞞了已婚身分,感到非常抱歉,願意為侵權行為進行賠償,但女方提出的金額過高,以他的經濟狀況實在無法負擔。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貞操權是以性之尊嚴及自主為內容的權利,其保護之法益在於個人得以自由的意思為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而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涉及該性行為是否為法秩序所允許,自屬關係性自主權的重要事項。
法官表示,董男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與女主委發生性行為,就是以消極隱匿重要資訊的詐欺方式,使對方陷於錯誤而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已嚴重妨害女主委的意思決定自由,但審酌董男經濟能力、交往程度及受侵害狀況,判董男須賠償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