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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TDR被定罪坐牢 專家:沒犯法卻能定罪!

專案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一直存在爭議。TDR並未被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因此引起爭議不斷,此議題也受到三立iNews節目《關我什麼事》的關注。

三立iNews節目《關我什麼事》指出TDR事件出現爭議。(圖/關我什麼事)

▲三立iNews節目《關我什麼事》指出TDR事件出現爭議。(圖/關我什麼事)

主持人陳斐娟表示,一個函可以做為法律依據嗎?我們判刑尤其是刑法,都要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才能定罪,買賣TDR被一個函來定罪,就算是行政命令也匪夷所思,此外這個函也不在六法全書中,只能做為一個規範的條文,怎麼可以用這個函來定罪。必須先有明確的法條規範讓人民適從,才能明確判定有沒有罪責。

主持人陳斐娟表示,必須先有明確的法條規範讓人民適從,才能明確判定有沒有罪責。(圖/關我什麼事)

▲主持人陳斐娟表示,必須先有明確的法條規範讓人民適從,才能明確判定有沒有罪責。(圖/關我什麼事)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明偉表示,76年900號函的目的在於解決在台灣販售外國公司實體股票的法制缺漏,但是76年還沒有TDR,900號函也沒有明確包含TDR,無法適用900號函來規範。根據實際情況來看,該公告僅具體提及授權法源,但未明確包含TDR。

張明偉表示,900號函沒有明確包含TDR,無法適用900號函來規範。(圖/關我什麼事)

▲張明偉表示,900號函沒有明確包含TDR,無法適用900號函來規範。(圖/關我什麼事)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認為,儘管2012年1月的證券交易法修法已明確納入TDR作為規範對象,但之前的情況並非如此。金管會根據76年的900號函來解釋,但該函不能概括核定將來所有從外國進入的有價證券,因為當時尚未發生此類情況,900號函僅重申「證券交易法」第6條的宗旨,指出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必須遵守該法律,並無任何核定的意義。

游進發認為,900號函無任何核定的意義,不能依據這個函來罰。(圖/關我什麼事)

▲游進發認為,900號函無任何核定的意義,不能依據這個函來罰。(圖/關我什麼事)

張明偉教授和游進發教授的發言,都指出TDR已有明確的爭議且需要積極修法,並呼籲政府和相關單位正視TDR面臨的問題,以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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