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今(1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一修正草案。衛福部表示,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在6月30日施行期滿,為保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家屬的權利,修法增訂條文,讓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主持,衛福部次長周志浩、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出席。(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衛福部指出,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於111年10月起陸續取消,其防疫補償請求權之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為使該等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此次「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爰增訂第74條之一,將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於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二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衛福部並表示,依據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衛福部強調,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衛福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根據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衛福部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為保障符合該條例申請補償要件民眾的權利,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規定,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到該條例施行屆滿2年內,也就是114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