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華人權協會
臺灣存託憑證(TDR)的法律爭議,愈演愈烈,曾遭法院以炒作新傳媒TDR判刑3年2月定讞的鄒官羽,於日前委任律師至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對於金管會在104年及109年二次發公函給公務單位,表示TDR屬於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扭曲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於76年公布900號公告的真正意思,對前開二份函文之承辦人,涉犯刑事偽造文書罪嫌,提出刑事告訴。
▲金管會主張以「900號公告」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被質疑是扭曲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於76年公布900號公告的真正意思。(圖/資料照)
因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金管會向來主張以900號公告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
但民國76年當時擔任900號公告承辦組科員的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於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證時,卻否認金管會的說法。郭土木教授指出,900號公告是他當時任職的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的,民國76年當時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才公告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後,列入管制的範圍,且管制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所以900號公告是針對外國有價證券。
郭土木教授並指出,TDR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所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
郭土木教授更指出,民國76年當時,根本沒有TDR此一金融商品,TDR是到民國87年才出現,所以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因此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
惟近日,金管會竟然不願意正視因自身的疏漏,導致TDR未經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而造成法院誤判四起冤獄的事實,以所謂郭土木教授僅是當時財政部證管會承辦組的科員之一,並非真正承辦科的官員,不是當時真正承辦TDR管理的證管會官員為由,企圖混淆視聽,模糊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事實。
然郭土木教授於民國76年時任職於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而900號公告的發文字號為「(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其中「(二)」即代表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負責承辦,故76年公布900號公告時,郭土木教授確實在900號公告承辦組擔任科員,並無任何疑義,因此,郭土木教授對於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於76年公布900號公告的緣由,自當清楚。
金管會在104年及109年二次發公函,扭曲900號公告意涵,實有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等相關刑事犯罪之嫌。
況且目前的眾多法學教授、權威學者、人權團體、司改團體、前金管會官員,均認為TDR並非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若以刑責科罰民眾,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呼籲修法以保障人權。
如今金管會卻為掩蓋行政怠惰、冤獄國賠,而不敢面對從未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事實,即時導正錯誤,反而阻擋修法,讓人權遭受侵害的情形持續發生,實視人權如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