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進黨新竹市立委參選人、陽明交大法律學者 林志潔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內容,包括所有台灣與中國間往來的規範,若兩方想要有協議,不論是純商業經濟,或是具有政治影響性,均應遵守條例中的規定。兩岸條人民關係例中,依照協議的內容和屬性,可以分成三類:
第一,涉及國家主權與民主憲政體制變更的事項,均不得協議。
第二,涉及憲政或政治重大影響性事項,立法院要用重度決議(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啟,擬出的協議也要經過同樣的重度決議,才可能通過。
第三,其他例如通商通航的協議,或是一般涉及立法或法律變更的協議或協定,除特殊規定或備查案,立法院審議時,用的就是一般程度的決議。這些規範在第5條,絕對不是「只有立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才可以處理服貿談判」。
簡單說,現行法並沒有禁止兩岸協議,關於協議的進行和審議,有法定的程序,也有不同程度的審議機制,這是立法委員監督質詢的職責。
▲▼兩岸人民條例只管政治? 林志潔:涵蓋通商通航經貿協議
當初所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希望將現行規範協議的部分,另外拉出來重新處理,但後來既然已經修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不屬於政治影響性的其他協議,也有現行規則可循,另行立法的必要性就不高。
有許多學生擔心會被鑽漏洞,老師提醒有三個答題小訣竅:兩岸政經時空背景、該不該限縮既有法條範圍,以及現任立委監督質詢的職責。(也要請大家理解,涉外法規要容有彈性設計的必要)
課程最後要複習的是:服貿是具有政治影響性的事項,重啟談判現行法並不是無法可依,沒有怠惰立法的問題,但必須非常謹慎,而且適用重度決議,同時,絕不是〔不屬政治影響性協議〕就可規避掉立法院的監督!請大家留意,勿被錯誤訊息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