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姓老闆4次酒駕,檢方認為根本罰不怕,處分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食品公司老闆3次酒駕被逮皆獲交保,2018再犯第4次,這次法官依法判刑4月,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該名老闆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不過法官認為再犯機率高,光罰錢無法遏止,檢方處分並無不當,駁回聲明。可抗告。
根據裁定,食品公司高姓老闆2007年間就因為酒駕,獲緩起訴處分並罰錢,但2013年、2018年間又不斷再犯,一共3次,皆獲易科罰金。第4次又犯,檢方傳喚高男到案執行後,依職權處分不得易科罰金折抵刑期,意即高男得入監。
高男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強調這次被認定酒駕,其實是喝酒後休息約13小時才開車,精神狀態都良好,並非罔顧他人生命安全。且他還有9名員工要養,如果入監,公司的營運就會出狀況,反而造成社會問題,請法院撤銷檢方的執行命令。
但法官認為,檢方考量高男4度犯案,才命發監,也有給高男陳述意見的機會,經具體考量再犯危險性高,僅易科罰金難有矯正效果,且高男確實已經4度酒駕,顯見對於酒駕危害毫無警覺,無視法律,因此檢方處分並無違誤,駁回高男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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