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雲林報導
▲少女主動傳裸照給男網友,他因為沒有拒絕仍遭判刑。示意圖。(圖/資料照)
雲林縣吳姓男子平日務農,日前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12歲少女,相談甚歡。某日,少女突然問他「要不要我給你看照片」、「有露奶的」,吳男回「想誘惑我喔」接著就收到少女露點照。法官認為,吳男雖未引誘,但也沒拒絕,仍犯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他8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回到100年12月間,在雲林幫家裡務農的21歲吳姓男子,閒來無事就玩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2歲的少女。少女某日突然問他,「要不要我給你看照片」、「有露奶的」,吳男只回她「想誘惑我喔」,沒有同意,也沒反對,隨後就真的收到少女的露奶照。沒想到少女竟跟媽媽說,她遭網友勾引傳裸照,隨即挨告。
吳男坦承知道少女未成年,也承認有收到她傳送的自拍露奶照,辯稱,跟她在交往,是她主動傳送照片,只有1張,沒有脅迫恐嚇她。
法官認為,經勘驗雙方對話記錄,發現吳男雖有挑逗少女,但沒有威脅或引誘她自拍、傳送露奶照。少女在檢方偵訊時說,「不知為何要傳送照片給吳男」到了法院審理時又改口說,「是吳男要求」。她又說,案發那段期間,有好幾個網友要求她傳裸照,有人威脅她傳送,但她記不清傳裸照給哪些人,也不確定吳男有沒有威脅她。
法官認為少女說詞前後不一,依對話記錄是少女主動提議,吳男才回「想誘惑我唷」難以斷定吳男「引誘」少女自拍猥褻照片,當然不構成「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罪」。
然而,吳男確實在交友軟體與少女交談後,接收她自拍的裸胸照片,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審酌吳男只接收1張照片,沒拍到少女臉部,難以辨識真實身分,對性隱私權侵害程度並不高。考量2人互稱情侶,吳男已賠償和解,也捐3萬元作公益,最後判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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