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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 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不得遴選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多項進入外役監的消極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強盜、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重大經濟犯罪遭判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以避免外役監淪為「權貴天堂」。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外役監條例》現行條文規定,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分別是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修正條文則修正「積極要件」,明定需受徒刑的執行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以及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修正條文並大幅增列不得遴選的情形,明定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修正條文規範的消極要件也納入多項重大金融犯罪,包括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不過,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此外,修正條文新增「回籠條款」的規定,外役監受刑人因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由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還有,修正條文新增規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相關返家探視的條件、對象、次數、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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