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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做筆錄上銬判「無罪」! 新北市警局:大膽用銬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新北市警局力挺員警合法使用警銬(示意圖)。(圖/資料照)

▲新北市警局力挺員警合法使用警銬(示意圖)。(圖/資料照)

高雄市1名毒販的李姓男子,在法庭控訴在警局作筆錄時被上手銬,受到不當限制才會自白,因此當庭翻供否認販毒,所以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法官認為警方將李男上銬後偵訊是「錯誤行為」,認定李男的自白不具任意性,並判決無罪。判決曝光引發基層警譁然,警政署發出聲明支持員警依法使用警銬立場。而新北市警察局長廖訓誠也說,力挺所有基層同仁應依法用銬,保障執勤安全兼顧人犯安全。

新北市警局表示,過去警察機關曾發生偵辦毒品案嫌犯在製作筆錄時趁機脫逃案例,也曾發生人犯未上銬於留置室而趁隙脫逃情形,代表經逮捕留置後的嫌犯仍有其脫逃可能及危險性,不但影響員警的執勤安全,並可能讓員警涉犯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的風險。

且依警政署於2001年12月4日發布「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已授權員警可以依據犯嫌所犯罪名輕重、拘捕時態度、人犯與警力相對情勢、證據蒐集程度及有無脫逃意圖等審酌判斷是否使用警銬。且警方依法逮捕被告後,為防被告脫逃,原得依規定使用警銬,被告在此情形下接受警方詢問,並無任何被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表示,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可知刑事訴訟法的精神,是在維護被告「自由陳述」的權利。因此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對於嫌疑人施以戒具等防護措施,乃為適合的措施,且屬於司法警察的職責範圍。從法律角度,此上手銬的動作,與被告「自由陳述」的權利,並不相違背,因此不能僅以訊問時上手銬,即認定非法取供或違反被告自白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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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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