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銀行OL聚餐喝醉進廁所,遭區經理尾隨強吻、摸私密處。(示意圖/pixabay)
某商業銀行張姓區經理2019年10月在部門聚餐期間,看到一名女下屬喝茫走進廁所,隨即跟了進去,不僅強吻女下屬,更趁機將手伸進對方的下體內,當時被一名男同事撞見並勸阻,但張男最終還是將女下屬抓上計程車,並要運將開車到旅館,女下屬卻堅持要回家,司機驚覺有異,隨即機警應對,才讓這名OL得以脫困。法院一二審酌後,均依強制性交罪對張男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則於17日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判決書,女下屬稱,張姓區經理2019年10月帶5名下屬到餐廳吃飯,她其實不太會喝酒,礙於在場的都是主管,所以在被勸酒時也不得不喝下,當晚在喝了2、3杯高粱及一些紅酒後,就去洗間,誰料張男竟也尾隨自己進到廁所,除將她拉到牆角強吻,甚至還把手伸進她的內褲撫摸。她因喝醉沒力氣,正不知道要怎麼辦之際,恰好看到一名男同事走來,隨即揮手示意對方救她,男同事將張男拉開,並勸告「賢哥,不要這樣」。
不過,聚會結束後,女下屬本和其他男同事一起搭捷運回家,誰料張男竟直接將她拉進計程車,說要送她回家。她上車後覺得非常不舒服,接過計程車司機遞過來的塑膠袋嘔吐後,張男卻假借關心,邊用手拍背,邊順勢摸胸,還要計程車司機開到前面找地方休息。女下屬擔心到旅館會被性侵,所以不斷說「我要回家」,更不停重複自家住址。
但張男仍一手解開女下屬內衣扣子後摸胸,另一手則抓著她的頭意圖強吻,雖然當時車還沒抵達女下屬住家,但運將眼見情況緊急,加上距離不算太遠,所以機警說了句:「妳家是不是到了?」同時幫忙開車門讓女方下車,她也馬上衝回家,張男則一起追下車,2人一度當街發生拉扯。
女下屬回憶,「我當時很醉、很不舒服,只能重複跟張男說我要回家,請他趕快走,因為對方位階很高,我不敢講出不禮貌的話,只能趕快走回家,我記得他有跟過來,我就趕快上樓把鐵門關上。」回到家後,她看到男同事們打了很多通電話,氣炸連傳髒話,她也表示「當下很生氣,我那時的情緒是你們這麼多男生,就這樣看我被抓上車,所以對男同事們說了不禮貌的話」。
張男出庭時辯稱,雙方互有好感,並沒有強吻女下屬,也沒性侵對方,且當時是餐廳用餐尖峰時段,廁所只有一間,又人來人往的,根本不會在那個地點性侵。張男也稱,「從餐廳離開後,我提議送她回去,她是自己上車,上車後靠在我身上,我有摟她,沒有摸她胸部,但有先前在廁所的互動,所以我嘗試跟司機說,在台北車站附近找地方休息一下,但她說不要,也跟司機詳細說明她家地址,後來車子開到她家附近,她下車後有在路邊吐,我就照顧她。」
幾名男同事被傳訊作證時,在廁所目睹的男同事稱,「走到廁所外面,我看到姿勢看起來是在親吻、擁抱,但沒辦法判斷雙方是否妳情我願,那是一個很尷尬的狀況,我覺得很倒楣,為何在那個時間去上廁所看到這種情況。」
另一名同事則證稱,「吃飯時,有看到張男摸她的頭、肩膀,吃完飯後走到餐廳外,她有跟我說張男強吻她,情緒蠻激動的,是不高興、很不悅,所以我看到他們一男一女上車,我才會很緊張,怕出事,當時打電話給她都沒有接,最後她到家才接通,印象中她有哭,但沒有講細節,我有問她要不要報警。」
高院二審審酌時,認定張男趁女下屬酒醉頭暈、想吐、無力不能抵抗之際,對女方進行性行為,且在對方推拒表明拒絕,仍不罷手,戕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及其性自主權,造成身心創傷,且張男犯後不思反省,反將此事渲染為女下屬是因公司內部派系鬥爭,進而蓄意設詞誣陷,惟考量雙方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個月。張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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