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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棄單2次竟被起訴!律師曝背後1關鍵:檢察官直接暴怒通緝

評論

這篇文章報導了一起關於購物網站棄單造成運費損失的案件,以及律師對此案的評論。根據律師的觀點,棄單雖然不會被起訴間接毀損罪,但在這個案例中,被告楊女不止一次棄單且損失運費264元,讓檢察官感到不滿,最終導致通緝。律師呼籲人們要珍惜生命,要按時出庭應訊。 這個案例確實引起了一些討論。一方面,消費者有權享有鑑賞期和棄單的權利,這在消保法中有所規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單純的棄單行為應該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然而,這篇文章提到的案例中,被告楊女棄單的次數和損失金額可能已超過了一般的消費爭議,特別是當檢察官認為她是故意為之而後起訴。 這也警示人們,在網購時應該明智行事,不要對賣家和平台產生過度的損失,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問題。此外,如果受到起訴,應該配合開庭並遵守相關程序,否則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總結來說,這個案例提醒人們在網購時要謹慎行事,並適度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對於法律程序的執行,也應該全面配合以免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這篇文章報導了一起關於購物網站棄單造成運費損失的案件,以及律師對此案的評論。根據律師的觀點,棄單雖然不會被起訴間接毀損罪,但在這個案例中,被告楊女不止一次棄單且損失運費264元,讓檢察官感到不滿,最終導致通緝。律師呼籲人們要珍惜生命,要按時出庭應訊。 這個案例確實引起了一些討論。一方面,消費者有權享有鑑賞期和棄單的權利,這在消保法中有所規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單純的棄單行為應該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然而,這篇文章提到的案例中,被告楊女棄單的次數和損失金額可能已超過了一般的消費爭議,特別是當檢察官認為她是故意為之而後起訴。 這也警示人們,在網購時應該明智行事,不要對賣家和平台產生過度的損失,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問題。此外,如果受到起訴,應該配合開庭並遵守相關程序,否則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總結來說,這個案例提醒人們在網購時要謹慎行事,並適度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對於法律程序的執行,也應該全面配合以免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問答

Q1: 楊女在網路購物中多次棄單未取貨,造成賣方多少元的運費損失? A) 100元 B) 264元 C) 500元 D) 1000元 正確答案: B) 264元 Q2: 根據律師簡大為所說,如果民眾棄單只是主張鑑賞期,不會被起訴間接毀損罪,除非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被起訴? A) 棄單損失超過100元 B) 棄單損失超過264元 C) 棄單次數超過3次 D) 棄單次數超過59次 正確答案: D) 棄單次數超過59次 Q3: 根據律師簡大為的觀點,為了避免被檢察官起訴,民眾應該如何處理棄單的情況? A) 盡量少棄單,避免損失超過100元 B) 盡量少棄單,避免損失超過264元 C) 盡量少棄單,避免被起訴間接毀損罪 D) 提前和賣方溝通解決問題,避免被通緝 正確答案: C) 盡量少棄單,避免被起訴間接毀損罪

Q1: 楊女在網路購物中多次棄單未取貨,造成賣方多少元的運費損失? A) 100元 B) 264元 C) 500元 D) 1000元 正確答案: B) 264元 Q2: 根據律師簡大為所說,如果民眾棄單只是主張鑑賞期,不會被起訴間接毀損罪,除非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被起訴? A) 棄單損失超過100元 B) 棄單損失超過264元 C) 棄單次數超過3次 D) 棄單次數超過59次 正確答案: D) 棄單次數超過59次 Q3: 根據律師簡大為的觀點,為了避免被檢察官起訴,民眾應該如何處理棄單的情況? A) 盡量少棄單,避免損失超過100元 B) 盡量少棄單,避免損失超過264元 C) 盡量少棄單,避免被起訴間接毀損罪 D) 提前和賣方溝通解決問題,避免被通緝 正確答案: C) 盡量少棄單,避免被起訴間接毀損罪

社會中心/黃依婷報導

楊姓女子在網路賣場上購買4只戒指,多次棄單未取貨。(示意圖/資料照)

▲楊姓女子在網路賣場上購買4只戒指,多次棄單未取貨。(示意圖/資料照)

基隆一名楊姓女子在網路賣場上購買4只戒指,不料卻多次棄單未取貨,造成賣方264元的運費損失,因此被起訴間接毀損罪。根據此案例分析,律師簡大為也透露,其實棄單「不會死全家」,關鍵是出自於楊女的一個舉動,讓檢察官直接暴怒通緝。

簡大為在臉書「簡大為律師—律師能不能算便宜一點」做時事分享,他指出,近期有個買家網購了四個戒指,來回棄了兩次單,造成264元的運費損失,就被起訴間接毀損罪了,但事實上因為264元成功被起訴「這種案例比日本製造的壓縮機還稀少」,難道以後棄單真的會被告嗎?

簡大為表示,民眾棄單大多是主張鑑賞期,也是消保法明定的權利,如果動不動就毀損罪,恐怕沒人敢再網購,但也有例外,除非真的很誇張,讓檢察官覺得棄標完全是為了弄賣家,過去就有人用3個分身帳號棄標59次,因此後來才會真的被起訴。

但此案的楊女其實才棄單兩次,且損失僅264元,讓簡大為猜測,被告一定是「做了什麼白爛事讓檢察官爆氣」,他也上網查後發現,「111年度偵緝字第845號,是檢察官起訴的案號」,而上方「 緝 」字,不是代表棄單,而是被告不來開庭被通緝,檢察官至少找了她2次以上,但對方仍不出面開庭,讓檢察官直接暴怒通緝,進而影響到他對這件事的看法。

根據此事件簡大為也呼籲,「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棄單雖然不會死全家,但珍惜生命,乖乖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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