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吳姓、李姓屋主在民國99年將房子租給全家便利商店使用,兩方租約至109年到期,按照契約規定,全家有優先承租(續租)的權利,但兩名屋主卻未依規定將房子收回並轉租給統一超商,導致全家無法繼續經營須另尋店面而產生損失,因此提告屋主。最後法院判決出爐,判定吳、李2人須賠償10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桃園一家全家分店因租約問題將屋主告上法庭。(非當事店家/記者陳弋攝影)
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全家和屋主簽定的租約到期日為109年10月31日止,按照雙方簽訂的租約規定,屋主若要收回房屋,得於租賃期滿前6個月向全家通知,且若屋主收回房子並非為了自用而是要繼續出租,那全家擁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但屋主卻於109年2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全家不再將房子租給他們,並於6月的存證信函回覆中告知全家,房子收回擬為自用,全家才因租約到期將房子返還屋主。怎料屋主收回房屋後就火速轉租給統一超商做使用,導致全家權益受損,因此全家以無法經營所造成之損失300多萬元為由,向屋主求償100萬元。
▲屋主收回房子轉租給統一超商,遭全家提告。(非當事店家/記者陳弋攝影)
被告屋主則反駁,表示當時決定收回房子是因自己想要加盟統一超商,確實是為了自用,但後來吳妻懷孕兩人擔心無足夠心力經營,加上了解了統一超商的加盟細節所獲收益可能與預期不符才打消念頭,轉而將房子租給統一超商。
不過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往來文件的時間點及統一迅速於2個月半就接手此店等因素,與被告主張有所矛盾,可見被告於109年10月31日收回房屋前即已決意出租予統一超商;且屋主未將統一超商承租之條件通知全家,讓全家決定是否以相同條件行使優先承租權,自屬侵害全家之優先承租權益。
最後法院採證全家提出的一年未營業損失金額356萬1260元,扣除因無法營業不用繳納的零零總總支出包含房租、員工薪水等成本,判定全家仍有176萬1200元的損失,因此求償100萬元並不為過,屋主須履行賠償責任,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