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基隆報導
▲李男騎車行經八堵路闖紅燈遭開1800元罰單。(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基隆市1名李姓男子,先前騎車行經八堵路時闖紅燈,遭測速照相機拍個正著,事後收到1800元罰單;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黃燈太短應變不及,根本陷人於罪,但法官計算李男車速後發現,交通號誌變為紅燈時,他距離路口仍有150公尺以上,因此予以駁回。
據了解,今年3月8日上午10時33分,李男騎車行經基隆市八堵路185巷口時,遇上紅燈仍繼續直行,遭測速照相機拍下照片,警方依法開出1800元罰單,監理站則記違規點數3點;事後李男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黃燈時間過短,應有7到8秒鐘,才不會害人被開罰單,黃燈時間未延長,根本是陷人於罪,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調閱照片後發現,李男機車通過停止線時,交通號誌變為紅燈已過24.7秒之久,而且從紅燈後25.7秒的照片,可以計算出車速為22公里,因此李男抵達路口前,交通號誌早已變為紅燈;再者,按照車速22公里推算,當時李男距離路口仍有150公尺以上。
法官指出,按照李男所在位置及時間,除無法看見交通號誌外,應無反應不及的可能,認定李男闖紅燈行為必屬故意;至於黃燈時間延長至7秒以上的說法,法官更痛批李男建議實屬荒謬,依照駕駛人普遍欠缺遵守交通規則的情形下,只會造成大量的搶黃燈駕駛行為,因此駁回李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