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桃園電子報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111年12月9日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確定享有的財產上請求權,不具一身專屬性,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不能再藉由購買保單規避稅捐義務。
▲示意圖:截自freepik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出售土地獲得巨額價款,陸續贈與給家人,因未依限申報贈與稅,北區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A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後尚有應納稅款及罰鍰,A君收到繳款書未依限繳納稅款,經北區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A君名下財產全部執行完畢後仍有欠繳稅款。北區國稅局查獲A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巨額保險,且以躉繳方式繳納保費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將其現金轉換成保單形式,保險解約金價值4千6百餘萬元,即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但保險公司收到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北區國稅局為積極徵起欠稅,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收取保險解約金,經訟多年,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統一見解,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北區國稅局成功徵起欠稅4千6百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應儘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躉繳保險費方式購買保單規避稅捐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得以執行命令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抵償欠稅,納稅義務人除須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造成保單解約損失,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本篇文章轉載自《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