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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籍法》 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根據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主要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以符兒少最佳利益;另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2年,同時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感恩他們對我國的貢獻。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內政部表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另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為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這次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內政部另表示,面對國際人才競逐挑戰,為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這次修法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繼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另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臺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這次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社會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落實政府保障兒童取得國籍的權利,同時加強延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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