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表示,此次修正是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修正後的文資法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圖/行政院提供)
文化部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即112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
為周全法律保障目的,文化部分別於去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5月6日召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認為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歷史建築登錄,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至於是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立法者有形成自由,但有關「相當之補償」,仍應就國家整體發展與財政平衡予以全盤考量。
▲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圖/行政院提供)
文化部表示,文化部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會議建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亦於修正草案一併納入。草案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第41條);以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第99條)。
文化部強調,文化資產保存已是國際趨勢,而國家保護文化資產,屬保護多元文化的一環。期盼透過修法,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並藉由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家無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資產。
文化部補充,現行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計1,750餘處,其中屬私有者約700餘處,依草案得適用容積移轉規定。此外,1,750餘處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均適用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規定。
文化部表示,預估修法後最初稅損雖約有新台幣3.6億元,但後續因修法提供稅捐優惠,鼓勵民間投入資源、降低租稅成本,促進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將締造營業稅、綜所稅等約6億元的租稅收入,產生稅收淨效益約2.4億餘元,因此,政府並無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