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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混用豬火鍋肉片!產地只標加拿大 食藥署開罰4萬到400萬加驗萊劑

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新興冷凍食品火鍋肉片,被發現標示不實,有用到美豬,產地卻僅標示加拿大(圖/食藥署提供)

▲新興冷凍食品火鍋肉片,被發現標示不實,有用到美豬,產地卻僅標示加拿大(圖/食藥署提供)

為確保市售豬肉標示訊息與產地相符,食藥署與地方衛生局展開加強食品產地標示查核,並於今(3)傍晚公布查核結果,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檢驗37216件次,當中發現8件皆為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惟未標示;另有一件「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的豬-火鍋肉片,明明有使用到美國、加拿大兩國豬肉,卻僅標加拿大,涉及標示不實,將依《食安法》開罰4萬到400元,也將檢驗是否殘留瘦肉精萊克多巴胺。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食藥署112年統計至9月底止共完成查核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7216件次。共查獲標示不符規定9件,其中8件皆為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而未標示,產地皆為台灣。根據《食安法》應標示產地而未標示可罰3萬到300萬元罰鍰。

但另有1件,由食藥署於112年9月27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查獲「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或與「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但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因此涉及標示不實。則可依《食安法》裁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

目前針對應標示未標示的國產豬肉,完成處辦7件共裁處21萬9,000元,其餘餘2件處辦中。

林金富表示,針對新興冷凍食品標示不實的火鍋肉片,桃園衛生局已命業者下架回收112年8月20日前製造之火鍋肉片,並責令業者112年10月2日前改正違規食品原產地標示始得販售。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移請檢調偵辦,據業者指出相關違規標示豬肉已全數售出。衛生局將持續追蹤流向,另查該業者紙本交貨資料與電子申報交貨不符,後續由衛生局依法處辦。也將針對該業者的庫存火鍋肉片檢驗是否殘留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目前檢驗結果尚未出爐。

食藥署提醒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台幣4-400萬元,主管機關將持續嚴查,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保存食品來源及流向憑證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不得為不實之標示或廣告,以免受罰。

▼食藥署表示,豬肉產地若涉標示不實,可處4-400萬元(圖/Pixabay)

食藥署表示,豬肉產地若涉標示不實,可處4-400萬元(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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