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明(5)日將通過先前內政政部所提《住宅法》、《危老建築條例》兩大修正草案,包括增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消除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有會被查稅的疑慮,和加速公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危老重建的時程等規劃,加速活化。
▲行政院會明(5)日將通過先前內政政部所提《住宅法》、《危老建築條例》兩大修正草案。(資料照)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內政部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等兩大修正草案。
根據內政部先前所提的草案內容,《住宅法》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中,增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消除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有會被查稅的疑慮;以及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的規定。
另外,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為加速公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危老重建的時程,針對第5條之1進行修正,明定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非公用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0%以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的適用,以解決目前辦理時程冗長的困境,預期將有效提升公產參與危老重建計畫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