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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礦中心:賴清德家建物符規定 地目變更屬地方權責

副總統賴清德在新北市萬里區的老家被指是違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4日表示,已回函新北市府說明,當初依照礦業法,核定開採計畫且建物符合規定,但因現況已無礦業權,後續土地變更須依地方地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賴清德在新北市萬里區的老家被指是違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昨日表示,已回函新北市府說明,當初依照礦業法,核定開採計畫且建物符合規定。(圖/資料照)

▲賴清德在新北市萬里區的老家被指是違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昨日表示,已回函新北市府說明,當初依照礦業法,核定開採計畫且建物符合規定。(圖/資料照)

賴副總統在新北市萬里區的老家被指是違建,經濟部和新北市9月15日共同會勘。經濟部也曾說明,該地的地號屬於「萬里六坑煤礦」,但煤礦採礦權已於民國77年1月16日撤銷,依照礦業法,當地並無煤礦礦業權,因此不是礦業用地。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原中央地質調查所與礦務局整併,現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徐銘宏晚間受訪表示,新北市府於9月19日發函給當時的礦務局,昨天再度發函,不過由於建物涉及民國40、50幾年的資料,加上當時礦務局尚未成立,調閱檔案和比對花費不少時間,地礦中心已於4日回函新北市府說明。

徐銘宏表示,地礦中心回函內容主要說明,當初礦務局有核定該地區的礦場開採計畫,即當時依照礦業法規定,核定開採計畫和礦場設施興建,包括工寮、事務所等。

徐銘宏表示,依照礦業法,礦物主管機關主責為核定礦業用地,至於後續土地的地目變更、或作為其他用途,須由地方的地政主關機關負責。

徐銘宏表示,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無論是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或礦業法規範並不明確,地礦中心4日回函也有特別釐清相關權責;他重申,土地變更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並由地政機關依照權責處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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