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進泰、李汶諭/台北報導
台灣法學基金會舉辦「金融管制合憲性審查」研討會,探討相關的法律明確性要求 。
專家學者共同探討金融管制法律合憲性,前司法院大法官、各大學教授齊聚一堂,與會中,討論台灣TDR定義不清,有人因此判刑入獄。
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林家琪:「有沒有納入存託憑證的管制,有沒有列入證交法的範圍之內,在我們來看是法律問題,可是對人民來講的話,可能涉及到的就是說,涉及到10多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罪。可是如果說這法官採取的是學界目前比較多數的看法,他可能就是無罪,那這樣子對人民來講的話,就是充滿一個不確定性。」
金管會認定存託憑證TDR七十六年公告是外國有價證券,但是民國八十七年才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因此產生爭議。
律師黃帝穎:「那所以對於人民而言,人民他只是說如果一個行為要有處罰,那必須要有法律明確的規定,這是最基本法治國的要求,那如果在沒有法律明確的規範上面,用函釋的方式、用其他解釋的方式去重判人民10幾年,那就會產生很大一個法治國的傷害。」
台灣落實人權立國,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法院和政府機關應該盡速釐清爭議,人民才能有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