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男子離婚後收到陌生女子訊息,才之前妻外遇。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苗栗縣男子才離婚不久,一名陌生女子突然傳訊息給他,這才知道前妻離婚前就與陳姓小王交往並屢屢有親密行為。男子依侵害配偶權對陳男及前妻請求損害賠償,而傳訊的人就是陳男的前女友。苗栗地院審結,判男子勝訴,2人應給付20萬元。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妻子結婚2年多,今年5月雙方同意離婚並完成手續。豈知,他不久後就在聊天軟體Telegram收到一名陌生女子的訊息,內容提到他的前妻在離婚前,就與陳姓男子私下交往。
女子還提供陳男與他的前妻出遊擁抱、勾肩、親吻等親密照片,以及2人互傳「想你了」等曖昧訊息。男子這才發現自己戴綠帽,憤而對前妻和陳男提民事損害賠償告訴,認為2人侵害配偶權,求償60萬元。
男子前妻法庭上否人2人有交往,辯稱「想見你」等訊息只是表達期待與朋友共同出遊心情,與男女交往無涉。
陳男也辯說,擁抱、接吻、勾肩合影照,是一同出遊的友人為求拍照畫面生動,要求2人配合擺拍,並非親暱互動合影。Telegram訊息內容對話紀錄及照片,是他前女友未經他同意,擅自翻拍其手機內存照片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侵害其隱私權之違法手段取得,認為無證據能力。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的前女友即便未經同意查看他手機,進而取得對話紀錄及出遊照片。但並非用不法竊錄或植入軟體、監控等嚴重侵害人性尊嚴方式獲得,也沒有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男子更只是被動接受提供資料。
法官考量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上開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中,具相當重要性及必要性,男子確有使用該等證據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發現真實。如果不是藉由這種方式,實難取得此類證明高度隱密性行為之證據,經利益權衡後,應認男子得以上開證據作為證據方法。
法官審酌,被告2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不法侵害配偶權,並致精神上受有痛苦,判應給付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