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檢方認為原審過輕,提出上訴後遭駁回。(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赴國外留學、就業,收到替代役徵集令,未按時報到,被士林地院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判刑3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8萬元;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蔡男不盡役男應盡義務,得以順遂在國外就學、就業,如今擔任半導體工程師,月薪1.5萬美金(折合台幣48萬5千餘元),原審判決刑度,無異鼓勵逃避兵役,士林地院審理後則認為,原判決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因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現年40歲的蔡姓男子,107年2月間收到替代役徵集令,通知他3月5日到台北火車站集合,前往台中成功嶺接受徵集,而他卻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仍未向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報到,遭士林地院簡易庭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判刑3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8萬元。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主張,蔡男原審判決3月徒刑,緩刑2年的附加條件,只要支付公庫8萬元,相比他不盡役男應盡的義務,得以順遂在國外就學、就業,顯無足道;再參酌他月薪1.5萬美金的資力,原審判決刑度,恐難收懲儆之效,無異鼓勵逃避兵役,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有違平等原則,難認原審判決刑度妥適。
士林地院法官開庭審理時則認為,原審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關於刑罰量定相關情狀,兼顧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輕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難謂原審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因此認為檢方摘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