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臉書點名發文「狗改不了吃屎」,法官認為非侮辱判無罪。示意圖。(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市劉姓男子在臉書社團與網友爭執,發文稱對方「狗改不了吃屎」。一審認為劉男暗示對方是「狗」,依公然侮辱罪判50日拘役。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劉男文中是比喻網友過去行為,藉此抒發己見。且一般人對語言文字理解都難認是暗喻對方是狗,最後判劉男無罪;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台中劉姓男子在臉書社團「我是太平人」,因細故與網友起爭執,雙方鬧上法院,彼此結怨已深。劉男111年11月6日在該社團發文說,「常言道,狗改不了吃屎比喻不改惡行故態復萌」,並提到對方全名,遭對方提告。
檢察官偵結認為,劉男藉此辱罵網友,已足以損及個人名譽、人格尊嚴,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雖坦承有發文,但否認有公然侮辱。他辯稱,該名網友一直在網路霸凌他,甚至騷擾他朋友,即使法院判決後仍不改。他才在網路發文,請朋友自己去看。
法官認為,劉男發文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暗示對方為「狗」,而具輕侮、貶抑對方,在社會上評價顯屬侮辱言詞,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50日。劉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
法官勘驗劉男臉書發文,發現劉男是針對網友過去涉訟的行為事實,抒發個人意見。文中認為對方是不改惡行、固態復萌,並引用社會上常用的比喻文字「狗改不了吃屎」,譬喻網友行為。
法官認為,以一般人對語言文字的使用與理解,都難認劉男是暗示網友為狗,並以此貶抑對方社會評價。這也和我們平常使用以動物為喻的語言文字,如「鼠輩橫行」、「虎頭蛇尾」、「狡兔三窟」、「猴急」、「鶴立雞群」及「豬隊友」等,都不是明示或暗示他人即為該等動物。
法官審酌,劉男引喻文字形容網友的作為並抒發己見,不能認定已該當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認為一審未就劉男貼文整體觀察,審酌社會通用比喻用法,僅持其中「狗」字就認為暗示,原判決有違誤,撤銷改判劉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