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召開國人於肯亞遭返大陸一事說明會。(政治中心攝)
文/季節
肯亞事件爆發數日了,真相基本上都已大白,簡單整理一些重點如下:
1.那23個臺灣人,不是在街上或商圈旅遊時,就莫名其妙被抓的,而是2014年底肯亞警方在火災現場附近,發現他們跟54名大陸人在一起,處所有著焚毀文件、詐騙劇本、疑似人頭帳戶資料、成員業績表、空白轉單、手寫詐騙草稿、4張經曼谷飛肯亞電子機票等物,且從肯亞機房撥打回大陸的電話數量非常高,幾可確定被害人多為大陸人士。恩,哪個去肯亞單純旅遊的臺灣人,會出現在這種場所?
2.所謂無罪,是肯亞以違反當地「無照經營電信業」、「無照使用無線電信設備」起訴,而肯亞警方專業蒐證能力不足,故在肯亞宣判無罪。之所以先從這方面著手,是因為有個國際公約叫網路犯罪公約(Cyber-crime Convention),雖然肯亞並未簽署,沒有相關義務。而這方面不起訴後,由於受害人和加害人均非肯亞國民,故肯亞也懶得花錢關押這些人,送出乃成首選。
3.但是電信方面犯罪不起訴、肯亞懶得再針對詐欺部分起訴,不能改變有民眾因為被這些人被騙,需要從肯亞以外的地方,藉由司法討回正義的需求。依照國際公法,肯亞是嫌犯犯罪行為發生所在地、大陸是受害者的國籍所屬地、我方則是嫌犯的母國,所以我們三方都可以主張有管轄權。
4.今天因為牽涉到大陸有些人神經會比較敏感,換個角度想,如果是日本人被這些臺灣人騙,日本政府因為肯亞沒有詐欺罪,又知道我國法官總是輕判也很少追回不法所得,於是要求將犯人引渡到日本,大家還會如此激憤反彈?2010年英國籍的林克穎,在我國撞死我國民眾,2012卻逃回英國,我國要求將他引渡回來,他卻以台灣牢獄狀況太差(有沒有蠻眼熟?)、若返台服刑恐遭牢中犯人威脅等為由,請英方不要。至今仍無法將他引渡回來。
5.會有這樣的紛爭,關鍵之一在於我國法官常常對詐欺犯從輕判決,相較於不法所獲暴利,他們付出的代價根本不成比例,自然不易嚇阻,也使對岸不願意將人犯遣返我方。畢竟易地而處,如果是臺灣人一天到晚被大陸詐欺犯騙了一堆錢,結果大陸卻總是將這些詐欺犯從輕發落,也追不到甚麼錢回來。這樣子哪天臺灣親自逮到這些嫌犯時,還會願意交由大陸處理嗎??
6.我很佩服呂秀蓮在面對此類事情就事論事的態度,5年前類似事件發生時,她就指出中國大陸的要求在國際法上是合理的。更點出我國總是容易從輕發落甚至開釋境外詐欺犯的關鍵:
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在國家領域外犯下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適用刑法;而普通詐欺罪的刑罰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這些人不是在我國境內犯案,很有可能因為沒有處以至少3年的徒刑,就不適用刑法,明明有罪行卻得以無罪開釋。
解道(1)加重詐欺罪罰則(2)領域外犯罪適用刑法的最低年限降低。
7.政治的存在,是服務人民,讓人民生活更好的,不該淪為彼此折磨仇恨的工具(宗教也是)。不分國籍、種族、意識形態,多將心比心,多替人著想,可以讓彼此都過更好。如果因為政治意識形態作祟,坐視這世上的其他人民被騙大量的錢又追不回來,欲哭無淚甚至自殺 顯然不符合當今我國社會關懷弱勢、追求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