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炎亞綸被控性侵部分獲不起訴。(圖/資料畫面)
網紅耀樂日前公開指控藝人炎亞綸在他16歲時,強迫他發生性行為還偷拍。檢警日前傳喚炎亞綸到案,士林地檢署複訊後諭令50萬元交保候傳。8日士檢偵結,妨害性自主部分不起訴,但持有、拍攝部分起訴,理由是難認炎亞綸有任何違反對方意願發生性行為及拍攝性影像影片。
檢警調查,炎亞綸於2017年6月間與耀樂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後,同年12月間開始交往,並至2018年6月間止,用手機拍攝雙方發生性行為的影片。之後炎亞綸涉嫌將部分影片傳給1網友觀看。炎亞綸另一陳姓友人則自推特下載外流的影片並持有,直到警方上門搜索。
檢方認定,炎亞綸所犯法條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2罪分論併罰。
至於耀樂控訴炎亞綸違反意願拍攝性愛影片部分,炎亞綸堅決否認,並表示當時是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對方沒有出言制止,他也不知道影片為何會外流,事後還因此請朋友下架影片,並資助耀樂後續律師費用。
檢方調查後認為,自影片內容可見,耀樂當時可輕易察覺炎亞綸正在拍攝,雙方的通訊紀錄內也沒有提到任何「偷拍」相關的內容,僅有耀樂質疑影片為何會外流。因此難認炎亞綸有任何違反意願進行拍攝情事。
再依數位鑑定炎亞綸手機內容所得結果,證實炎亞綸僅曾把影片傳給2名網友,沒有散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瀏覽或觀賞之行為,因此也難認炎亞綸有任何散布性愛影像的犯意。
另炎亞綸的陳姓友人自推特下載影片後仍持有,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同樣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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