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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移車進室內酒駕遭警開罰扣照 法官:警「未勸導就舉發」撤銷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警政署訂立《取締酒駕作業程序》,酒駕情節輕微,裁量應以勸導取代舉發。示意圖。(圖/資料照)

▲警政署訂立《取締酒駕作業程序》,酒駕情節輕微,裁量應以勸導取代舉發。示意圖。(圖/資料照)

徐姓男子去年底酒駕開車遭台中市遭警方攔檢,酒測值0.16mg/l,遭台中市交通裁決處裁罰3萬元、吊扣駕照牌照2年。徐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認為他只是要將車倒車進室內,沒有危害交通之虞,警方卻未依規定「勸導取代舉發」。台中地院審結,認為警方裁量確有瑕疵,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徐姓男子111年12月某日在東區南京二街開車時,被警方攔查,經酒測0.16mg/l。警員認為他酒精濃度超標,當場舉發,裁罰3萬元、吊扣駕照、牌照2年。

徐男向法官表示,他當時要將車開到室內停放,還沒移車就被酒測。酒測值0.16,也沒有危害交通之虞,依警政署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應以勸導替代舉發。但警員沒勸導就舉發,也未提供他異議紀錄表,原處分應撤銷。

台中交通裁決處則說,徐男當時在人行道倒車,違規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發生危險。依行政規則,警員「得」對違規人施以勸導而不舉發,而非「應」對勸導,警方舉發無誤。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警政署訂立《取締酒駕作業程序》,作為員警取締酒駕參考依據。如果呼氣值每公升0.15以上、未滿0.18毫克的未肇事案件,若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未嚴重危害交通,且情節輕微,裁量時「應以勸導取代舉發」為適當。

法官勘驗現場及事發過程影片,發現徐男駕車時周邊道路寬敞,當時幾乎沒有人車通行,難認有嚴重危害交通。徐男也沒有出現走路不穩、癡呆或酒醉行為,最後認定警方沒有施以勸導就舉發,裁量確有瑕疵,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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