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開會討論納管「自由潛水」的相關制度。(示意圖/Pixabay)
交通部觀光署日前開會討論納管自由潛水,包含要求下水者需要有能力證明、須找熟悉水域的人共同下水等,預計最快年底預告,明年就可以上路。
自由潛水(Free-diving)是指不攜帶水下供氧裝備,不吸純氧,單憑正常的呼吸和屏息進行的潛水活動。
為了保障從事自由潛水的旅客安全,觀光署日前開會討論納管自由潛水。官員表示,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法只有水肺潛水,但近期自由潛水活動興盛,因此才認為需要納管。
觀光署表示,原則上開放民眾自由潛水,但會要求下水者需要具備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的潛水活動能力證明,不見得是要證照,國外也有相關系統可以取得能力證明,國內方面,教育部體育署則會開會討論如何建立相關制度。
除此之外,觀光署說,雖然未納入「潛伴」2個字,但有規範旅客下水時必須要有充分熟悉潛水區域的人一起下水,帶客下水者必須具有教練身分,且每次以指導4人為限,符合資格者最多為6人。
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發言人吳秉宥指出,原則上納管的大方向立場都是一樣的,沒有道理把自由潛水放在外面不管,希望能有更好的管理方式。
另1名與會人士表示,目前規劃自由潛水需要有熟悉海域的人共同下水,但這部分熟悉程度會有些爭議,如果是要求與當地店家配合才能下水,對於向海致敬的政策是倒退一步。
與會人士認為,應該要訂定潛伴責任制,因為自由潛水不論初階或高階都會學習到救援部分,因此只要在能力資格範圍內,就應該要有能力救援,不過這部分官方認為會造成某種程度共同下水的壓力,查緝上也可能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