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女子不堪其擾申請保護令。(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桃園市一名廖姓男子心儀住家附近豆花店女員工,連續多日在豆花店外盯梢,甚至近店內向該名女員工示愛,女員工不堪其擾報警,並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桃園地院裁定,廖男應遠離被害人工作場所至少50公尺,且對被害女子不得有監視、觀察、跟蹤等干擾行為。
被害女子主張,自去年10月起,廖男常藉故到豆花店內對她示愛,並索取聯絡方式,她拒絕後,廖男仍撥打電內電話騷擾,隔天廖男又到店內問她「要不要跟我出去走一走」,被害女員工均都拒絕。
廖男仍不死心,接連4天跑到豆花店盯梢,店家報警後,他仍坐回自己的汽車內不肯離去,反覆到店內找女員工,甚至對著女員工囔囔「我愛你」等語,女員工不堪其擾,再度報警並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廖姓男子已涉犯《跟騷法》,讓被害女子心生恐懼,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為保障聲請人權益,核發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被害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被害人之工作場所。
三、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對被害人進行干擾。
四、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五、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被害人之工作場所。
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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