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接獲民眾於百貨商場內兒童遊戲場受傷案件後,於112年12月4日晚間立即前往現場稽查;因經營兒童遊戲場業,業者需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主動於開放使用前備妥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基於守護兒童遊戲權,經發局現場即要求業者因未完備上開程序需立即停止經營,如後續有繼續經營者,將處以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經發局表示,昨(4)日接獲通報民眾於室內兒童遊戲場受傷案件後,立即前往稽查。
經發局表示,昨(4)日接獲通報民眾於室內兒童遊戲場受傷案件後,經發局於晚間立即前往稽查,發現雖現場入園條件及管理並無年齡限制(即未排除兒童使用),又經檢視民眾提供影片,足以證明業者開放兒童使用,推定該場所屬兒童遊戲場業,業者應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主動申報,檢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才可開放使用,故經發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業者停止該設施之經營,並於完成改善前不得對外提供使用。
經發局補充,為確保業者停止現址營業,又於今(5)日上午再至現場現勘,確定業者已針對該營業場所全區停止營業;後續業者如欲開放使用,應依規定備妥設施基本資料、保證書、檢驗證書及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才可對外開放使用,違反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表示將配合改善,並於程序完成前維持設施停止對外提供使用,經發局將持續針對商業場所之兒童遊戲場把關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