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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男施虐餵毒3歲女童埋屍山區 更二審「無殺人犯意」改判16年半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陳威嘉更二審依傷害兒童致死罪改判16年6月。(圖/資料照)

▲陳威嘉更二審依傷害兒童致死罪改判16年6月。(圖/資料照)

南投縣男子陳威嘉3年前餵毒、施虐女友3歲女兒致死後,與女友、友人一起埋屍南投名間鄉山區。陳一度遭判無期徒刑,台中高分院更二審7日宣判,合議庭認為陳男沒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16年6月,少關1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陳威嘉與彭姓女子交往後,常要幫忙照顧彭女3歲女兒。他109年2月至6月間,在獨自照顧女童時,以她說謊、尿褲子等理由,用木板、鞋拔等物品毆打,拿針纏黏竹筷製成尖狀物戳刺,甚至餵食安非他命、FM2毒品施虐。

陳威嘉發現女童同年6月7日死亡,竟與女童生母彭女、蔡姓友人以棉被、塑膠袋裹屍後,將女童掩埋在南投縣名間鄉山區,直到9月3日才遭警方循線查獲。

陳威嘉一審遭認定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對兒童故意犯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二審則認為陳犯過失致死、遺棄屍體、對未成年施用毒品罪,改判15年5月。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依成年人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17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認為,陳威嘉供述自己有長期施用FM2的習慣,知道毒品嚴重性,「吃了之後,像死掉一樣」。陳在餵食女童時,可能使女童身體機能嚴重受損而死亡的結果,陳是否有「預見」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而可評價其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原審就此未認定明確,有說明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發回更二審。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宣判,將原判決撤銷,改依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致死罪,累犯,判刑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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