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公務員當小王遭抓包,竟搬憲法為自己辯護。(示意圖/Unsplash)
彰化縣邱姓男公務員3年前與企業老闆之妻交往,並發生性關係。老闆得知後與妻子離婚,並對邱男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2百萬元。邱男雖搬出《憲法》辯說,配偶權非憲法賦予權利,反應保障憲法賦予他的「一般行為自由權」。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性行為與一般行為自由都應受婚姻與家庭制約,判邱男應給付40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是彰化的基層公務員,月薪約5萬多元。他遭企業老闆指控,109年起與他的妻子婚外情,雙方還發生性行為。今年1月,他與妻子離婚,並向邱男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邱男則說,他不否認跟老闆之妻有性行為等不當交往,但憲法賦予他「一般行為自由權」(包含男女交往等)、「隱私權」等權利,應優先保障。如果法院認為他應賠償,他認為對方請求慰撫金過高,請求酌減。
彰化地院認為,《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侵害他人配偶權。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認為刑法通姦罪與相姦罪規定,不符合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與比例原則,而失去效力。但並未同時宣示受損害人,不得請求民事賠償。依憲法第22條規定,性行為與一般行為等自由,仍應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會受到保障。也就是個人性行為及一般行為自由,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法官認為,邱男與老闆妻不當交往,不法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求償有據。至於邱男抗辯配偶權、身分權,不是憲法或法律的權利,憲法「一般行為自由權」等權利應先保障,這些辯詞不符合上述說明,不足以採信。審酌雙方財力等,判決邱男應給付40萬元;老闆認為判太少,應賠償100萬元,因此上訴。
邱男卻再拿出憲法,辯稱「配偶權」、「身分權」並非憲法或法律的權利,憲法賦予他的權利應優先保障。台中高分院審理後,維持原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