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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募兵制的推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出新誘因,將「志願役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役官兵納入服務對象,過去只有服役滿10年、因戰致身心障礙、參與國家重要戰役者才享有「榮民」資格,如今退輔會推出「分類分級退撫措施」,讓退役軍官享有不同的退撫補助。
▲退輔會推「分類分級退撫措施」。(圖/翻攝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過去只有服役滿10年的退役軍官,也就是榮民享有就學、就養、就醫及急難救助等輔導權益,如今退輔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所訂定,將退役軍官分為兩類,榮民權益不變;而是新增志願役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役軍官退撫機制,依服役年資分為六級,提供6年到16年不等的輔導期限。
然而退輔會表示,新增的退輔軍官條例並不等同於「榮民」,榮民相關的輔導安置做法都沒有變。新增的「分類分級退撫措施」,自施行日期(105年3月1日)到輔導條例相關法令修正發布日(105年4月20日)期間,依相關法令得申請輔導權益而未及提出申請者,退輔會將延長受理到到105年6月13日。(整理:實習編輯林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