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
▲塑膠容器裝冷飲也會溶出塑化劑和雙酚A。(圖/攝影者Maurina Rara, Flickr CC License)
由於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衛生安全,與使用方式有密切關係,衛福部已經在103年6月19日整併公告應依食安法第26條規定品項,並考量相關業者調整標示標籤作業時程等因素,即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則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透過標示也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且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明確告知正確使用該產品的方式。
衛福部強調,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依法明確且如實標示其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也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