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食品容器具全標示 7月正式上路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

▲塑膠容器裝冷飲也會溶出塑化劑和雙酚A。(圖/攝影者Maurina Rara, Flickr CC License)https://www.flickr.com/photos/maurina/10702134064/in/photolist-hiHeAQ-QGB1q-8b5Qod-QGB5Q-iBtVZh-dVbu5K-4eLhTj-9cpDYv-ePMEiW-ccAS7h-4zaSQn-9hxhaQ-8KXGfS-atVp92-qqLVsE-6f63q2-hWmviH-dD1jwn-EyzHU-5Vumk3-e56Px2-dHEUPE-aEeVmd-dHzuFt-rnhyhN-xxEcpf-DuBm2e-Dnm4R6-Dk3iiW-Dnm2nt-DuBp4X-DuBo3D-DsivdE-Cx72KG-CW7vwR-D3uDCG-CW7rW4-CxdVqT-CW7tCF-DnkRj2-CW7r42-DnkLxZ-oae8vC-7iim8u-2KahSW-p8xJBm-76vpJJ-or61FA-stQdca-wv2ptH/塑膠,塑化劑,雙酚A,飲料

▲塑膠容器裝冷飲也會溶出塑化劑和雙酚A。(圖/攝影者Maurina Rara, Flickr CC License) 

由於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衛生安全,與使用方式有密切關係,衛福部已經在103年6月19日整併公告應依食安法第26條規定品項,並考量相關業者調整標示標籤作業時程等因素,即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則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透過標示也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且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明確告知正確使用該產品的方式。

衛福部強調,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依法明確且如實標示其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也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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