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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省約1萬元!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 租客聯盟:聊勝於無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明年起房租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估計1年約省6,350~11,600元稅金。(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明年起房租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估計1年約省6,350~11,600元稅金。(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扣除額18萬元,初估將有46~102萬戶受益,預計明年1月1日施行。租客聯盟估算,若租屋族將租金列舉特別扣除額後,每年約可剩下6,350至11,600元所得稅繳納。

NGO團體租客聯盟表示,此次修法其實不如預期,原12萬標準扣除額,是財政部依據1999年租金標準制定,所以崔媽媽基金會及OURs都市改革組織當初才會提出修改為30萬特別扣除額,如今僅剩18萬,雖然只做半套,但聊勝於無,有做總比沒做好,仍可一定程度降低租屋家庭負擔。

以「111年全年總薪資平均數」69.3萬為例計算,相較租金抵稅現制,約可讓租屋族每年多省下6,350至11,600不等的稅額(依家庭組成型態不同而有差異)。

不過,租客聯盟也指出,即便改列特別扣除,在嚴重的租屋黑市下,效果仍不免會打折扣。依租客聯盟「租屋狀況調查」指出,仍有高達51.5%租屋族是因為「房東拒絕」或「恐懼遭受房東不利對待」而無法使用抵稅制度。

最後,他們提醒,在租金抵扣合理化後,政府下一步要面對的便是「租屋黑市」造成租屋族普遍難以申請租補、抵稅、設籍等問題。有鑑於此,我們主張應進一步推動租賃稅制改革,透過「分離課稅」、「大赦條款」、「加強查緝」等機制,進一步引導租屋市場透明化。

關於租金列舉特別扣除額細節,財政部表示,未來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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