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涉犯貪汙、瀆職罪之公務人員,將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若原本已領有月退休金,則停止領受。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修正草案。
立法院院會今日討論「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修正草案,為避免涉嫌貪瀆案的公務人員,在未遭停職或免職前,搶先申請退休或資遣,決定修正第二十一條內容,公務人員凡涉犯貪汙、瀆職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是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中,若要申請退休或資遣,都將不予受理。
此外也同時修正第二十三條,若公務人員已領有月退休金,卻因犯貪汙、瀆職罪經判刑確定入監服刑,服刑期間將停止領取月退休金。
另外也新增第二十四條,只要公務人員犯貪汙、瀆職罪,將依刑期剝奪退休金,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者,將剝奪50%退休金;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未滿者,將剝奪30%退休金;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未滿者,將剝奪20%退休金,若是已經事先領取,也將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