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4)日三讀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草案規定,軍公教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35年規定。
三讀通的修正條文規定,對於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金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該條文並規定,曾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或相當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之年資結算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金合併計算,以不超過高採計年資為限。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雔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依規定支領退休金,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年資,應接續於前之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
立法院三讀通過, 軍公教退休年資合併最高35年/記者盧素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