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5)日逐條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會達成初步共識,將主管機關從各地之警察分局改為內政部及各地縣市政府,此外也將「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條文刪除。目前委員會正在針對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進行相關討論。
▲反核遊行。(圖/翻攝自反核部隊臉書)
立委鄭麗君表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為了提供相關協助,應該由具有統整權限的中央部會和地方政府做為主管機關。此外法治局也建議,為了尊重地方自治,應該由地方政府做為主管機關。委員會討論過後達成共識,決定將《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從警察分局,修改成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此外,委員會也一併將原《集遊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刪除,不再限制集會遊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