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二審今(26)日下午將在台中高分院進行審理庭,將傳訊證人毒物科專家顏宗海,針對案情深入了解,台中高分檢提出6大理由書。
台中高分檢提出補充上訴理由:
一、大幸福公司在案發後的2014年10月7日,才備文遞交越南工商部(科技司)申請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迄尚未核發。
二、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22日文號:10522/BCT-KHCN函: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的先決條件。
三、Vinacontrol公司尚未從大幸福公司油槽或貨櫃中取樣檢驗,而是被告楊振益以約新台幣3000元行賄檢驗人員,另提供食用油品檢驗,其出具可供食用的檢驗報告,確實造假。
因此有多紙檢驗報告的5種檢驗數據均相同,把1份檢驗報告,使用好幾次。也有先後不同的日期的檢驗報告,其5種檢驗數據也都相同。此種可能機率只有百億分之一,當然是造假。
四、頂新公司從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所訂規格,均明顯低於自其他地區進口或國內購買的油品,且檢驗不合格仍「扣款允收」。而其中,有風味異常(發臭),無法生產食用者,經檢驗人員在檢驗報告上附上貼紙表示「越南豬油味道發臭,無法作食用,打入飼料用。」
但最後仍依廠長指示,此櫃風味異常的豬油精煉後也可當正常食用豬油來銷售,並未增加其他費用,差異只在此櫃僅能存放3個月,正常豬油精煉後約可存放6個月。
五、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的分析研究,頂新公司已精煉的越南豬油,所含有害人體健康的4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高於市售統清、南僑的精製豬油,也高於強冠公司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精製的豬油。
比市售統清、南僑的精製豬油,高出數十倍之多,比強冠公司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精製的豬油,也高出數倍之多。
六、強冠公司的油來自回鍋油、餿水油、動物飼料油等劣質油,強冠公司的負責人葉文祥等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遭屏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5年(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