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失業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今(5)日公告認定職災失能勞工為特定對象,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的職災失能勞工,可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重返職場。
▲勞動部公告認定職災失能勞工為特定對象,有就業意願與需求,可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重返職場。(示意圖/資料照)
勞動部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國內每年約有2000名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根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有33.9%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未能重返勞動力市場,有56%表示「需要」政府提供協助。
其中部分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因職災致殘,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透過勞動部運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一案到底個案管理方式提供適性就業服務,協助其重返職場。
然而,未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尚在申請證明過程中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考量他們身體機能受損具不可恢復性,受限於身體狀況、治療所需、工作技能減損等,處於就業不利處境,勞動部今日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公告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特定對象。
勞動部指出,職災失能勞工如有職業訓練需求,得免費參訓並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以協助提升就業能力,並提供就業諮詢,媒合工作機會,也可運用求職交通補助金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津貼等措施協助就業。
勞動部指出,或是提供臨時工作津貼,以及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提升職場適應能力;另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者亦可補助相關費用。
雇主若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連續僱用滿30天,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1萬1000元,按月計酬方式以外者,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1000元,最長可領12個月。
勞動部呼籲,失業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可攜帶勞工保險局核定的職業災害失能給付公文和身分證明文件,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