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世澤
一位曾經跟著筆者跑了幾年社會新聞的年輕人,去年選擇離開新聞圈,說想要去考警察,聽了他的決定,筆者一點都不意外。進入社會新聞的領域,記者很容易沉浸在警察和消防的世界裡,警察中槍殉職、消防救火罹難,記者一定跟著哭,警察消防收賄放水,記者也會跟著一起罵,但這幾年越來越多警察因為執勤導致嫌犯意外死亡的案件,警察都因此遭到判刑,一件又一件的判決結果,引發輿論嘩然,筆者不是要偏袒警察,但這種質疑警察用槍時機的聲浪和判決的結果,真是他媽的夠了,難道會有警察把開槍當好玩嗎?
(圖/資料照)
一個乖巧的七歲小女童,每天到麵攤幫媽媽的忙,前一刻還拿著掃把幫忙,下一秒卻慘死拒絕警察盤查的毒蟲輪下,更離譜的是,悲劇發生後,卻有人開始質疑,警察為什麼第一時間不開槍…答案很簡單,因為如果一開槍,不小心誤傷或誤殺了嫌犯或路人,被判刑的機率非常高,開槍警察的人生履歷從此多了前科犯的身分。
不要忘了,兩年前桃園一名葉姓員警因為追捕通緝犯,當時警察已經打開嫌犯車門,通緝犯照逃不誤,甚至拖行警察,最後員警開槍打大腿,通緝犯還是因為失血過多死亡,這名葉姓員警從一審二審到最高院判決定讞,通通被判有罪,「啊你告訴我啊,這樣我還要開槍嗎?」這是判決後很多基層員警的心聲。
幾年前更有員警因為追騎機車的毒犯,導致毒犯女友從後座摔車死亡,結果警察同樣被判刑,理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違反比例原則。筆者想問,追嫌犯要保持安全距離,那還追得到嗎?這種狗屁不通的邏輯,不禁讓人想問,如果這些判決,限制了警察第一時間執法的判斷,後果誰來負責?
(圖/資料照)
警察在台灣社會從頭到尾就是穿著制服的弱勢,臨檢要被醉漢嗆;開罰單被說欺負弱小;抓人回警局,還要被民意代表關說嗆聲;想要買東西吃,要被拍照放在網路上說警察偷懶,電影《重慶森林》裡面經典角色就是梁朝偉飾演的警察,每次現身他都穿著帥氣的制服到小吃攤買東西,雖說電影是演出來的,但也多少真實呈現了香港社會對待警察的態度。
曾有警察私下向筆者抱怨,「槍」對他們來說像是個累贅,用或不用都充滿矛盾,尤其在那危急時刻的千分之一秒,還要在腦子裡翻出警械使用條例,根本強人所難。警察用槍時機不是不能檢討,而是當警察把槍用在壞人身上的時候,就該用更寬鬆的標準看待,否則今天公祭、明天忘記,警察殉職的悲劇不會只留在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