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北報導
▲士官長拒絕酒測遭吊銷駕照,竟還開車進出營區,遭記過勒令退伍。(圖/資料照)
彰化憲兵隊某位一等士官長,因營外開車拒絕酒測,遭開罰18萬並吊銷駕照。他之後卻無照駕車進出營區高達115次,遭記1大過、1小過,考績丙上,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後勒令退伍。他不服提訴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憲兵指揮部用法無誤,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在彰化憲兵隊服務的一等士官長,108年10月30日外宿期間,早上6點半開車被警察攔檢。他因為拒絕酒測,遭罰18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他遭吊銷駕照後,卻仍繼續開車,108年10月30日至109年8月24日止,無照駕車進出營區高達155次。
203指揮部針對他的2項違法行為,記2大過處分,並評列其品德項目績等為丙上,決議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10年3月1日零時生效。士官長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自己休假期間駕駛自己車輛發生拒絕酒測事件,同日返營接受酒測,數值為零,顯見並未酒駕。但部隊直接記過,又將他考績打為丙上,強迫他不適服現役要求退伍,未考量降階、降級等懲罰種類,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審理後考量,憲兵指揮部提出的110年1月考核報告,2份均記載有考核目的、考核情形(包括個人背景、部隊表現)、綜合研析、處置建議、四大層面(包括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其他佐證事項)等項目。人評會、再審議人評會,是聽取士官長及其單位主官綜合考評前開各事項後,決議評鑑原告不適服現役,才做出原處分,難認有基於不完整資訊而為決議。
法官認為,士官長所辯均不足採信。陸軍司令部對士官長判定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用法俱無違誤,駁回士官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