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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辣椒粉摻致癌蘇丹紅!食藥署針對21家中國業者即起禁輸3個月

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產品流向(圖/食藥署提供)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產品流向(圖/食藥署提供)

雲林縣衛生局抽驗「濟生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製售之「家用四合一調味料組合-細粉紅辣椒(效期:114.12.12)」產品,於113年1月30日檢出不得使用的蘇丹色素三號18 ppb。食藥署表示,中國輸臺辣椒粉不合格共有21家出口商及製造廠,自即日起暫停受理輸入查驗3個月。

食藥署統計,由「濟生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製售之「家用四合一調味料組合-細粉紅辣椒(效期:114.12.12)」產品,已全數出貨給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銷,全聯公司已下架相同品項產品,總計全數下架1萬1,824罐。

經查該產品原料是向「保欣企業有限公司(新北市)」購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新北衛)抽驗產品原料「紅辣椒粉 (有效日期: 115.10.4)」於113年2月9日檢出含有蘇丹色素三號4 ppb (標準:不得檢出)。進一步追查下游流向,同批號原料也出貨給「濟生股份有限公司」等共7家下游業者,新北衛已函請7家下游業者所轄之衛生局協助確認相關製品回收情形,

目前7家下游業者持續回收相關製品中(含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截至113年2月19日,共計回收1,056.988 kg。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自112年12月11日至113年6月10日對中國辣椒粉採100%逐批查驗,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另外,針對中國輸台辣椒粉不合格之21家出口商及製造廠,自即日起暫停受理輸入查驗3個月。

食藥署表示,蘇丹色素具潛在致癌性,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且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若添加於食品中,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同法49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8條第1項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附表3第1點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本案雲林縣衛生局已於113年2月16日移請雲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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